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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檢驗農藥懸浮率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一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二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三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懸浮率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懸浮率檢驗收費減
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