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應施檢疫物,除本準則所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外,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下列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ll of 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 waybill/Air waybill)。
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