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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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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屠宰場場區應禁止飼養動物。但飼養警戒用犬時應適當管理,以防止污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