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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屠宰場之場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場區內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並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空地應酌予舖設混凝土、柏油或綠化等,以減少灰塵產生。
二、場區周界應有適當之圍籬或圍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