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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
二、農業相關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與農業相關之校院。
三、農業推廣機關(構):指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款有關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機關、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及企業組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