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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險基金就前條承擔之危險,應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擬定次年度危險分散方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方案,包括自留、分出於再保險市場或移轉於資本市場分散等方式安排;其原則如下:
一、自保險業分入之危險,第一層由農險基金與共保組織共同承擔。
二、自農會、漁會分入之危險,由農險基金自留或部分分出由再保險人承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