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七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