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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鐵: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錳: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銅: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鉛: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五、砷:新臺幣二千元。
六、汞: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七、鉻: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八、鎘: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九、鈣: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磷: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