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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產生農業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以產生者之農業再生資源進行再生利用使其產生功用行為,且屬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事業。
三、清運:指將產生者之農業再生資源由產生者之場所,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場(廠)之運輸行為。
四、貯存:指產生者之農業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農業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