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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前,原已依法作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於使用分區編定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各相關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之土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