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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水產養殖設施及符合下列各款飼養規模之飼養場所,其自製自用飼料戶應於飼養場所內設置飼料調配室,並將混合機放置於飼料調配室內:
一、豬:一千頭以上。
二、雞:五萬隻以上。
三、鴨:一萬隻以上。
四、鵝:一萬隻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