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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南印協定海域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指當航次漁船油魚漁獲量超過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