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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僱用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背景資訊。
二、私人海事保全人員團隊規模、組成、設備及其任務。
三、僱用期間。
四、登(離)船時間及地點。
五、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指揮和管理。
六、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槍砲、彈藥及刀械清單及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使用規範。
前項僱用計畫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私人海事保全公司合法持有、運送及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之證明文件。
三、僱用契約。
四、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名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