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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養殖場業者。
二、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之規定,經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