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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
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
二、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
四、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