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1: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港: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
二、漁港區域:指依第五條所劃定漁港範圍內之水域及漁港建設、開發與漁港設施所需之陸上地區。
三、漁港計畫:指主管機關對漁港區域,依漁業活動及各使用目的所需之建設及土地使用規劃配置。
四、漁港設施:指在漁港區域內之下列設施:
(一)基本設施:指供漁船出入、停泊及安全維護、管理之設施。
(二)公共設施:指供漁獲物拍賣、漁民休憩等非營利目的,提供漁民使用之相關設施。
(三)一般設施:指公用事業設施、相關產業設施及輔助漁港功能之其他必要設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