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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地區不得解除保安林:
一、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
二、其他依法公告為不得開發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