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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竊取: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伐採他人之林木。
二、誤伐:伐採許可範圍以外自己之林木。
三、擅伐:未經許可,擅自伐採自己之林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