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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及米食
製品。
三、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製品製成率之證明文件影
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