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所購進稻米之運用,規定如左:
一、在市場出售,調節供需,維持糧價平穩。
二、配撥軍公教等食米。
三、備作安全週轉存糧。
四、超過需要數量之存糧,經核准後外銷或供其他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