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6: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囤積居奇論:
一 非經營糧食業而購進糧食營利者。
二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存糧食不遵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出售者。
三 業戶或農戶之餘糧,經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出售,而藏匿或規避不售
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餘糧、係指所有存糧減去應繳政府實物、應繳積穀、應存
種子及保持至下屆收穫時之食與用量而言。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