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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