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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農業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前項所稱農業業務,指從事農糧、漁業、林業、畜產之生產銷售、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保護、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農業科技、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等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