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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
(一) 個人設立: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二) 法人附設:該法人。
(三) 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