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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