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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
關,除醫療發展基金同為本部外,其餘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藥害救濟基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本部國民健康署。
四、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本部疾病管制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