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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