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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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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前項所定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為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內,均未違反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
同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照顧者,請領防疫補償時,每日以一人為限。照顧者如同時為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同一照顧期間或同一受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僅得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