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2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償種類及額度如下:
一、致傷病補償金:包含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致死亡補償金:包含死亡者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扶養費、非財產上損害之慰藉金及殯葬費,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
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償費用者,應擇其較高之給付金額予以補償;已就較低之補償金額予以補償,應補足其差額;已由政府依其他法律規定發給性質相同之補償金,應予扣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