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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