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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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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審議,應設處置損失補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農政、建設、衛生主管機關代表或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開會,得邀請發生地飲食物品或動物產業界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之會議紀錄,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