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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食品業之查核事項,範圍如下:
一、食品業者之基本資料。
二、實施自主管理之相關資料。
三、衛生管理人員及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
四、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情形。
五、執行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
六、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情形。
七、執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情形。
八、執行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情形。
九、執行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之情形。
十、執行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之情形。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之查核應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