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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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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鉛:3 ppm 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