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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