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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其產品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品及繳納初審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五款文件、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