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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前條之費用:
一、因應重大突發事件,檢驗機構受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或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為之通知辦理檢驗,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就通知檢驗之非認證項目申請認證。
二、行政機關申請認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