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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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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藥品專利權之發明範圍,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藥品製劑之有效成分,包括多形體不同化合形態之發明。
二、組合物或配方:藥品製劑有效成分之組合或配方。
三、醫藥用途:對應藥品許可證所記載適應症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第一款物質發明為藥品製劑有效成分之不同多形體者,應於查驗登記有試驗資料證明,以該多形體物質作為有效成分之藥品製劑,有相同療效。
藥品之製程、中間體、代謝物或包裝者,非第一項藥品專利權之發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