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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