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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期限屆至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