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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而取得符合藥品優良
製造規範或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之藥商,得繳納費用並填具申
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