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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製造、輸入之罕見疾病藥物,如係新藥、新醫療器材或增加新醫療效能應用之醫療器材,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學術理論依據與有關之研究報告及資料。
二、安全性試驗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