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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及居所地址。
二、診斷資料:疾病診斷碼、診斷日期、診斷書有效期間、診斷醫師姓名及其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條第三項經診斷非屬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準用前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