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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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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原住民身分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採外加名額方式招收原住民公費生(以下簡稱公費生)。
前項培育,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公費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