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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託法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爭議評析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作業。
二、人才庫之建置及培訓。
三、醫療爭議評析案件資料庫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與醫療爭議評析業務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