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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