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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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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牙醫師於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二年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
牙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規定之限制:
一、接受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或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國內、外大學牙醫學系畢業,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牙醫師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二、接受牙周病科、兒童牙科、牙髓病科、贋復補綴牙科、牙體復形科、家庭牙醫科、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或植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國內、外大學牙醫學系畢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