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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驗光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驗光人員證書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