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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機構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學倫理委員會及其應行審查事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
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