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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
一、泌尿系統之腎臟。
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
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四、呼吸系統之肺臟。
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肢體。
六、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類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