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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救護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左列單位因業務需要,得設置救護車:
一、衛生機關。
二、警察機關。
三、醫療機構。
國軍救護車之設置及管理,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